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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
            發布時間:2014-09-19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查處工作規程》的通知
            建質[2013]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1月14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事故發生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施工單位負責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事故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必要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向國務院上報事故情況。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的事故發生后3小時內,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發生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級上報事故情況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 事故報告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鹿实陌l生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名稱;
             ?。ǘ┦鹿室呀浽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魅藬担?;
              (三)事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總監;
             ?。ㄋ模┦鹿实暮喴涍^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傳真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面上報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情況。
              特殊情形下確實不能按時書面上報的,可先電話報告,了解核實情況后及時書面上報。
              第十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事故基本情況以及事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總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進行全國通報。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應當選派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參加事故調查工作的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企業實施吊銷資質證書或者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或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對事故責任人員實施吊銷執業資格注冊證書或者責令停止執業、吊銷或者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罰款等處罰。
              第十五條 對事故責任企業或者人員的處罰權限在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15日內,逐級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有關人民政府批復文件、本部門處罰建議等材料報送至有處罰權限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接收到材料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企業或者人員實施處罰,并向報送材料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饋處罰情況。
              第十六條 對事故責任企業或者人員的處罰權限在其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事故發生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有關人民政府批復文件、本部門處罰建議等材料轉送至有處罰權限的其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接收到材料的其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企業或者人員實施處罰,并向轉送材料的事故發生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饋處罰情況,同時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工作進行督辦。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重大、較大事故查處工作進行督辦,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一般事故查處工作進行督辦。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和工程項目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責任企業和人員的處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性質認定后10日內,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全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及統計分析系統”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送事故簡要信息、事故調查信息和事故處罰信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總結分析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報送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對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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