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4—0020002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濟政辦發(2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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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5日
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
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建設中的城市道路、橋梁、給水、排水、燃氣、園林、城市防洪、環境衛生及照明等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以下簡稱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達到現行的建設施工安全、文明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要求,所需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的費用。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組成,按照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的各專業工程相應費率確定。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核定工作由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稱監管部門)負責所管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及裝飾裝修管理機構(以下稱監督機構)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工作。
第五條 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施工單位應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項目清單,并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對安全文明施工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六條 監督部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監管銀行)簽訂《安全文明施工費協助監管協議》。
施工單位憑監管部門允許其設立賬戶的證明在監管銀行設立安全文明施工費賬戶。每個建設工程項目只應設立一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管賬戶。
建設單位應將安全文明施工費存儲至施工單位在監管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內。
第七條 在工程施工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應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安全文明施工費核定。
第八條 凡工程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前應將安全文明施工費一次性存入施工單位在監管銀行的專用賬戶;凡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前應將安全文明施工費的60%存入施工單位在監管銀行的專用賬戶,主體完工,安全階段達標核驗前將剩余40%安全文明施工費存入施工單位在監管銀行的專用賬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核定備案意見;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存款憑證;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戶存儲證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等規范標準,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監督機構應按照《濟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分階段達標驗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可提前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30%作為先期安全生產投入費用;
(二)基礎完工階段,安全生產達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15%;
(三)主體施工階段,安全生產達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15%;
(四)主體完工階段,安全生產達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15%;
(五)裝飾裝修階段,安全生產達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20%;
(六)工程竣工后,安全生產綜合評價達到合格及以上的,將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利息一并提取。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分階段達標合格的,施工單位憑監督機構出具的支付通知向監管銀行申請提取階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管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該階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分階段達標不合格的,監督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銀行出具支付通知,監管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階段安全文明施工費返還至建設單位賬戶。
第十五條 監督機構應會同同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專戶存儲、分階段提取、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監管銀行履行協助監管協議情況以及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報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 監管銀行應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費協助監管協議》履行義務,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費資金管理工作。
監管銀行未按規定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監管部門將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存儲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及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濟寧軍分區。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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