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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開展2012年度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評選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3-28
            關于開展2012年度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泰山杯”獎評選工作的通知
            魯建管發〔2012〕10號
             
            各市建管局(處)、有關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裝飾協會:
                為提高我省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加快推進工程質量管理創新,推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的應用,提高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科技含量和環保節能水平,鼓勵企業爭創精品工程,提升企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促進全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現將2012年度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以下簡稱裝飾“泰山杯”獎)評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裝飾“泰山杯”獎評選工作嚴格執行《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評選辦法》的規定(見附件2)。
            二、裝飾 “泰山杯”獎分公共建筑裝飾和建筑幕墻兩大類。公共建筑裝飾類可申報承建獎、參建獎和監理獎;建筑幕墻類可申請承建獎和監理獎。
            三、裝飾“泰山杯”獎的評選實行 “保證質量,總量控制”的原則,公共建筑裝飾類(含住宅一次性精裝修)和建筑幕墻類申報名額不超過70個,同一申報單位申報承建獎一般不得超過兩項。各市嚴格按照分配的推薦名額申報(名額分配和申報表分別見附件1和附件3)。
            四、評選范圍為2009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通過竣工驗收并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請各市按照《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評選辦法》規定的標準組織企業申報并做好初審推薦工作。
            五、在表彰裝飾“泰山杯”獎工程的同時向主持該工程的主要項目負責人頒發榮譽證書。項目負責人的申報資料和申報表隨同裝飾“泰山杯”獎資料一并上報(申報表見附件4)。
            六、請各市務必于2012年8月2日前將推薦申報材料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裝飾裝修管理處(或省建筑裝飾協會秘書處)。
            七、評選工作有關事宜請登錄山東省建筑業信息網(www.sdjgj.gov.cn)查詢。
            聯系人:左紹輝、劉錚
            地址:濟南市正覺寺小區一區一號
            郵編:250011
            電話:(0531)86195306、86195098
            傳真:(0531)86026536、86195331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度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泰山杯獎推薦名額分配表
            序號
            地  區
            評選分配數額
            01
            濟南市
            10
            02
            青島市
            10
            03
            淄博市
            5
            04
            棗莊市
            3
            05
            東營市
            2
            06
            煙臺市
            5
            07
            濰坊市
            4
            08
            濟寧市
            4
            09
            泰安市
            3
            10
            威海市
            3
            11
            臨沂市
            4
            12
            日照市
            4
            13
            萊蕪市
            2
            14
            德州市
            2
            15
            聊城市
            2
            16
            濱洲市
            2
            17
            菏澤市
            2
            18
            其他
            3
               
            70
            注:“推薦分配數額”包括建筑幕墻類工程和省外施工的工程
             
             
             
             
             
             
             
             
             
             
             
             
             
             
             
             
             
             
             
             
             
             
             
             
             
             
             
             
             
            附件2:
             
            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泰山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質量興業”方針,強化企業質量意識,提高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鼓勵企業爭創精品工程,充分發揮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動全省建筑裝飾裝修業整體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設立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獎名為“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以下簡稱“泰山杯”獎。
            第二條  “泰山杯”獎的評選對象應當是設計與施工完美結合、設計創意與工程質量達到省內一流水平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精品裝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申報企業為在省內正式注冊登記的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施工和監理的企業。
            省內企業在省外施工并獲得工程所在地省級優質工程獎的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工程也可以申報“泰山杯”獎。
            第三條  “泰山杯”獎分公共建筑裝飾和建筑幕墻兩大類。公共建筑裝飾類可申報承建獎、參建獎和監理獎;建筑幕墻類可申請承建獎和監理獎。
            鼓勵建設監理企業履行監理職責、加強質量監管,建設監理企業可申請“泰山杯”獎工程監理獎。主要監理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設計文件要求和建設工程監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監理任務。
            第四條  “泰山杯”獎工程由承建單位申報,經工程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推薦,由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負責復查、公示,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評審、通報表彰等工作。
            第五條  參建獎和監理獎由工程的承建單位組織統一申報,分別單獨填寫申報表,報送相應的申報資料。無承建獎申報的工程不得單獨申報參建獎和監理獎。
            第六條  “泰山杯”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并從中推薦符合條件的工程參加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的評選。每年同一申報單位申報“泰山杯”獎承建獎一般不得超過兩項。 
             
            第二章    評選條件和范圍
             
            第七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評選范圍:
            (一)公共建筑裝飾類單體面積6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墻工程面積6000m2以上;
            (三)古建筑、保護性文物建筑(含近現代文物建筑)的修復性裝飾裝修工程,建筑面積不低于1200m2,且為整體裝飾裝修;
            (四)裝飾裝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積在3000m2以上;
            (五)申報的公共建筑裝飾工程(承建獎和參建獎)施工合同金額或經審計的工程結算額均不低于人民幣600萬元(不含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且為申報單位自行施工,通過竣工驗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及驗收證明。
            第八條  下列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我國設計、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隱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質量隱患的工程;
            (四)雖已建成使用,但未通過質量和消防驗收的工程;
            (五)室內環境污染檢測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參加過“泰山杯”獎評選,落選的工程;
            (七)近兩年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施工單位施工的工程;
            (八)出現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的項目工程。
            第九條  “ 泰山杯”獎工程的申報條件:
            (一)工程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建筑節能環保的規定,設計和監理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設計水平、工程質量達到省內同類工程領先水平,已獲得市級工程質量獎;
            (二)已經通過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工程竣工后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檢驗, 回訪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沒有發現質量問題或隱患。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
             
            第十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申報程序:
            (一)各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負責“泰山杯”獎申報工程的受理、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根據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申報單位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提出申請;向企業注冊地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提出申請的,需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簽署意見;
            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由承建單位一并提出申請,分別單獨填寫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三)各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應對申報“泰山杯”獎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優中選優,根據分配名額,出具正式文件向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推薦,并附所有申報資料;
            (四)各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推薦兩個以上工程時應排序;
            (五)各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應將推薦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上報。
            第十一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申報資料: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申報表》一式三份;
            (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概況和介紹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材料一式兩份;
            (四)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合同書(合同的主要內容)等法定建設程序資料復印件各一份;
            (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報告;
            (六)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全面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四方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具有室內空氣質量檢測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七)獲市級以上優秀工程獎證書復印件一份;
            (八)當地清欠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的證明材料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況并附文字說明的彩色照片4張;
            (十)配有解說詞長度在5分鐘以內的工程實況錄像DVD光盤一張;
            (十一)申報參建獎的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等法定建設程序資料復印件一份;
            (十二)申報監理獎的監理單位的監理合同等法定建設程序資料復印件一份。
            第十二條  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為A4幅面,裝訂成冊;
            (二)彩色照片為7英寸;
            (三)實況錄像的內容包括:工程簡介,工程平、立面圖,工程的特點、難點、亮點,反映出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環保節能情況,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
            (四)“泰山杯”獎申報表內“初評及推薦意見”欄內必須由推薦方簽署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不能僅僅寫上“同意申報”)。
             
            第四章    工程復查
             
            第十三條  工程復查是評選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保證評選工程的質量水平,對各市推薦的“泰山杯”獎工程質量,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組織復查組進行復查。復查組的人員由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裝飾協會推薦,經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確認。并根據當年工程的數量及分布情況組成若干個復查小組,每小組3—5人。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派人帶隊,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配合工作。
            第十四條  復查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則,復查人員以嚴格、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進行。復查組成員對復查的工程均應填寫復查意見并簽字;復查組要對復查的工程形成小組意見,每個成員簽字;復查工作必須由復查人員本人參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條  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項目的詳細介紹,重點是工程概況,工程施工的特點和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并觀看工程DVD錄像;
            (二)查閱工程的內業資料:承建工程的合同書、施工許可、竣工驗收、消防驗收等工程法定建設程序資料、工程的全部技術與質量資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資料、竣工驗收的全部資料。申報單位提供的所有資料文件應為原件;
            (三)查驗工程實體。申報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復查組認為必須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并積極協助復查組的查驗工作;
            (四)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聽取意見時申報單位的人員應回避;
            (五)申報監理獎的工程,聽取監理單位的監理情況介紹,并查閱有關監理資料;
            (六)復查組對工程復查情況進行講評;
            (七)復查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查報告。
             
            第五章    工程評審
             
            第十六條  “泰山杯”獎的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省內知名業內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和各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裝飾協會及有關單位范圍內,根據規定條件推薦產生。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會議必須由評審委員會委員本人參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九條  評審會議通過聽取工程復查小組的匯報意見、觀看錄象、審閱資料、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得票超過半數的工程為獲獎預選工程。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的獲獎工程預選名單,在山東省建筑業信息網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最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獲得“泰山杯”獎單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建筑裝飾協會聯合發文通報表彰。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向榮獲“泰山杯”獎的單位頒發“泰山杯”獎獎杯、獎牌和獲獎證書;向參建單位、監理單位頒發獎牌和證書。
            各市和獲獎單位可根據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功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七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泰山杯”獎獎杯、獎牌和證書,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銷申報資格或取消獲獎資格。
            第二十四條  工程復查人員和評審委員會委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違犯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將違紀行為通知推薦單位,直至取消復查工作資格或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申報資料,復查記錄、簽字的意見,評審材料、投票表決材料等,要歸檔留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榮譽的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要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裝飾“泰山杯”獎榮譽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申報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開始,年底前結束評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報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裝飾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東省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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